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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方信用卡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

第一,符合“共债共签”情形的,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。夫妻债务司法解释第1条即明确了夫妻债务“共债共签”原则,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,可以从源头上尽可能杜绝配偶另一方“被负债”现象发生;另一方面,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证明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。
第二,在不符合“共债共签”情形时,法院要主动审查信用卡欠款用途,如主要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,则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。此时,如果配偶另一方抗辩欠款非夫妻共同债务的,应承担举证责任。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,不能搞“一刀切”,可结合国家统计局制定的《居民消费支出分类(2013)》中将居民消费支出分为食品烟酒、衣着、居住、生活用品及服务、交通和通信、教育和文化娱乐、医疗保健、其他等八大类以及《婚姻法》规定的抚养、赡养和扶养义务,综合考虑支出的必要性和适当性。
第三,对于既不符合“共债共签”,又查明信用卡欠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,如果信用卡欠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,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。此时,如果配偶另一方抗辩的,也应承担举证责任。值得注意的是,“夫妻共同生活”的外延涵盖并大于“家庭日常生活”。“夫妻共同生活”的本质特征是“家庭利益”,如信用卡欠款是为家庭利益,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;非为家庭利益,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。而对于 “夫妻共同生产经营”,主要有三种形式:一是夫妻从事共同经营或投资;二是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,但夫妻二人共享所获收益;三是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或个体工商经营。
第四,关于信用卡欠款用途的事实,应由银行承担举证责任,因为信用卡消费记录掌握在银行手中。
总之,处理此类问题要严格执行夫妻债务司法解释的规定,在不符合“共债共签”原则的情形下,要区别信用卡欠款的性质和用途。对于未超过夫妻家庭日常生活支出的部分欠款,如果配偶另一方未举证抗辩的,则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;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支出的欠款,如果银行未能举证证明该部分欠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、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共同意思表示,则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,而不能一概依照《<婚姻法>司法解释(二)》第24条之规定,推定所有配偶一方的信用卡欠款为夫妻共同债务,或全部否定为夫妻共同债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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