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证据原件的重要性——借贷合同纠纷案

本案被告接到山西省古县法院的传票后,联系我:王律师,对方到底是起诉我了,我要委托你代理这个案子。

据当事人称,虽原告系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,但实际情形是原、被告一起合伙投资矿山最终失败,自己并没有借原告钱。后原告借机逼迫被告签了一张借条,内容是:某年月日因资金周转,被告向原告借款1257000元,用款期限2年。

接受委托后,我拿到了初步材料,发现原告系尧都区人,我对其选择在古县起诉,系出于某种便利,而这种便利可能对我当事人不利。按照管辖规定,可以在被告或者原告住所地起诉,但古县立案就蹊跷了。于是我们先提起了管辖权异议申请。古县法院裁定驳回申请,因为原告在古县某地有一家加油站,某村委证明,原告在其村居住。收到古县法院裁定后,我们针对该裁定提起上诉,虽然知道希望不大。果不其然,临汾中院最终也驳回了我们对管辖权的上诉。

管辖权不能突破,我们改弦更张,立即与古县承办法官联系,要求递交委托手续、公函并阅卷,法官答复随时来阅卷。济南到古县,驱车八个小时,山东、河北境内高速还好,进山西后,坡多弯多,速度受限。

下午等法院上班,向法官助理交了委托手续、公函。阅卷后,发现借条在卷,但没发现原告给被告转账的银行流水。原告会不会开庭时搞证据突袭?毕竟卷里显示,原告有委托代理律师。

阅卷结束后,在县城寻了个酒坊门头,打了十斤杏花村,径直回济南。

第二次来古县,又是一个8小时长途,住一宿,次日开庭。

原告到庭,原告的代理律师到庭;被告未到庭,被告代理律师到庭。原告脸上的刀疤,诉说着峥嵘岁月。我想,这此庭上交锋,将是一场恶战。

然而,在质证过程中,原告没有提交借条原件。我愕然,法官愕然。法官见这种情况,说:兹事体大,原告限期提交借条原件及银行流水,被告没意见吧?我表示已过举证期限,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。法官不置可否,敲锤:

休庭!

数月后,法院寄来裁定书:原告未缴纳诉讼费,按撤诉处理。可知,本案中原告保管证据不善,也不能提供银行流水。

启示:证据原件重要性,让本该对被告而言难度极大的案件,戏剧性地结束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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